( 2004年11月11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二届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规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将本专业委员会评出的奖励项目按类别和等级排序,以便奖励委员会审议时进行宏观调控;
(四)对专业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奖励委员会;
(五)为究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
第四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 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0岁。
第五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或书面评审方式对推荐云南科学技术奖的侯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会议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由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召开。
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结果有效。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对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规则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人选,以及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的项目应当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拟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到会进行答辩。
第九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向 奖励委员会汇报本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项提出议案,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附议,方可列入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和评审有关业务知识;
(二)全程参加评审会议,特别在表决时必须出席。如无特殊理由不得请假;
(三)参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评审时,应当严格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守秘密;
(五)对改进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若不能如期参加评审会议,须于收到会议通知后三日内告知奖励办公室,以便另行聘请。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作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的专家、学者,不得作为其被推荐项目所在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若有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违规情形,由省奖励办公室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并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进行教育,令其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一定年限,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省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原2001年2月2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第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专业评审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