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地方性科技法规的意见。
(二)组织研究云南省民用科学技术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并指导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的领域;组织开展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有关科学技术问题研究;推动云南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三)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省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研究提出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规划;参与协调全省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工作,推动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研究提出云南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技术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和地州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民营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民营科技事业发展。
(五)制定云南省各项科技计划的指南、相关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参与编制云南省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实施管理;协调云南省地热研究及开发工作,推动我省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审核省属独立科研机构的组建与调整;研究制定促进高新技术出口的相关政策。
(七)管理云南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上海市、国内著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科技合作的规划,制定年度合作项目指南,编制年度科技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管理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审核国际科技合作有关事项;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九)参与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先进科学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前期预研、论证和评估。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科技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措施;承担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引进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科研实验系列和省级独立科研机构工程系列的职称改革工作。
(十一)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及技术市场工作;促进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负责科技中介组织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指导协调全省各部门和地州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对地州市党政一把手进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
(十四)组织、协调全省科技宣传工作;做好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省科教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