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全面展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请各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组织、宣传以及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严格遵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挂靠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是科技部建设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政策、信息发布的指定网络平台。
三、《工作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宜,可联系省认定办咨询和受理。
联 系 人:龚瑜 左兵
联系电话:0871—31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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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