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科技 文件 通知
省科技厅办公室(共印100份) 2008年6月25日 印发
打印:尤泽恩 校对:曾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