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高新技术 企业 管理办法 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08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