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加快云南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推动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2008年,省科技厅将按照《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继续组织选拔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名额
2008年,围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业发展的需求,省科技厅计划选拔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各50名。
二、申报材料编制
(一)申报材料必须对照《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条件要求,使用“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申报软件”统一编制,申报软件从云南省科技政务网(http://www.ynstc.gov.cn)公告通知栏下载。
(二)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并签字、盖章,凡申报手续不全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提交评审。
(三)材料装订要求。《申请表》与其它附件材料一并装订,《申请表》后的装订顺序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各种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信函或通知、论文专著被引用和学术技术评价证明、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明、论文或技术报告等复印件、承担在研项目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7份,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与数据盘一并上报。
(四)材料清退。原则上申报材料评审结束作必要的存档后,将统一销毁,个别需要清退材料的申报者,请于2008年11月30日前到受理部门办理清退手续。
三、申报受理
(一)受理单位
省科技情报研究院科技统计信息中心;地址:昆明市人民东路246号(昆明市延安医院对面);邮政编码:650051;联系人:安华轩、贺新华;联系电话:3161308、3199711。
(二)受理时间
2008年5月26日--28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集中受理。
四、有关说明
(一)各单位报送材料时,必须携带所有附件证明材料的原件,经受理单位现场审核后退回。无原件或原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受理结束后,经省科技厅人事处分类,分别送往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基础研究处、工业及高新技术发展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初审,各业务处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推荐结果送交省科技厅人事处。
(三)省技术创新人才应从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类企业、省属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中直接从事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科技产业化、设计、高层次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包括科技型企业家)的人员中选拔。
(四)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照《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组织推荐申报。请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动做好人才申报的计划、动员和组织工作。
联系电话:3136731(省科技厅人事处)、3140941(基础研究处)、3138816(工业及高新技术发展处)、3140939(农村科技处)、3138982(社会发展科技处)、3163265(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
附件: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2008年两类人才申报软件(点击下载)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科技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创新人才△ 选拔 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人才处,省政府办公厅八处。
省科技厅办公室 (共印200份) 2008年2月29日 印发
打印:李俊妍 校对:汪有俊
附件:
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
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
实 施 细 则
根据《云南省科技厅机关处室职能调整方案》精神和省科技厅对人才培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了规范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的申报评审、日常管理和出站评价等工作,促进云南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成长,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一、培养及资助
坚持人才培养与承担项目相结合;培养对象接受人才素质培养费资助,根据本人情况和所在单位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出国进修、学位教育、业务培训等适合方式进行培养;培养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出站,由省政府授予“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和“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每月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二、申报条件
(一)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申报条件
1、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开发、管理等在岗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贡献特别突出者例外)。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承担有在研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所申报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确定立项,并为主要承担者;或承担有正在实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为主要负责人。
5、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达到下列专项条件之一者,方可推荐参加评选: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国家优秀社科论著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2)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并为主要贡献人;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并为主要贡献人。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以第一作者出版过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科学学术专著。
(4)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科技论文累计影响因子5.0以上。
(二)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报条件
1、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开发、管理等在岗人员。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承担有在研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所申报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确定立项,并为主要承担者;或承担有正在实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为主要负责人。
6、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达到下列专项条件之一者,方可推荐参加评选:
(1)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并为主要贡献人。
(2)曾作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主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程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新增利润超过500万元以上者。
(4)主持企业重大新产品开发做出突出贡献,实现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以上者。
(5)获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者;获国内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并用于生产,产生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的主要完成者。
(6)由出版社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1本以上(含1本)技术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含4篇)学术文章(或技术总结)的第一作者。
三、遴选程序
(一)省科技厅人事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基础研究处、工业及高新技术发展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结合科技计划选题立项工作组织人才推荐。
1、个人申请。
2、单位推荐。
3、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省属高校可自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4、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审查承担项目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排序。
(二)省科技厅人事处汇总由相关业务处推荐的申报者,并进行复核审查。对通过复核审查的申报者,统一组织专家评审。
(三)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新闻媒体公示。
(五)报省政府审批。
(六)人事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任务书。在培养任务书中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人事处负责)及在研科技计划项目中培养人才的工作任务(各相关业务处负责)。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相关业务处负责申报人在研项目的审查工作。
1、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请人必须承担有在研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所申报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确定立项,并为主要承担者;或承担有正在实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为主要负责人。申请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的,基础研究处负责对其在研项目进行审查;申请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分别由工业及高新技术发展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对其在研项目进行审查。
2、各业务处按照不少于本口年度人才选拔指导性名额数的1.4倍推荐评审。
(二)入选的两类培养人才每人获6万元的素质培养费资助(人才在入选时拨付3万元,培养结束出站考核合格后拨付3万元)。每年所需素质培养费先由省财政人才专项经费安排,不足部份由厅统筹安排。
(三)各推荐单位(人才所在单位)应按1:1的比例匹配培养经费,于人才入选的当年内安排完备。各推荐单位要积极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条件,对于不按规定落实培养措施的单位,省科技厅将停止该单位以后申请人才培养计划的资格。
(四)入选的两类培养人才省科技厅不再另行匹配项目。
(五)相关业务处负责对培养人才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督促工作。人事处负责培养人才的日常管理,负责人才年度考核和出站评价考核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