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云南省科技厅首页 > 政策法规
有关部门制订出台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选编(第 三 辑)
[] [] []

发改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54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9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对于拟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国家投资的,申请单位应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理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第十六条对于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定期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九条评价程序: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国家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撤销国家工程实验室,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国家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有关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银监会 统计局 知识产权局 中科院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27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人事厅、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银监会、统计局、各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科院各分院及研究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制定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

(二)支持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快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明创造和标准制订。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六)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供应商、服务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援与相关服务。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七)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大学、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企业职工素质;鼓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和实习指导。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政府、企业、高校、社会投资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人才培养输送渠道,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需求。

(九)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激励员工发明创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人才,可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形式,予以奖励。

(十)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中小企业产品应当优先采购。

二、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中小企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畅通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票据等支付工具服务中小企业,丰富中小企业支付和融资手段。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对资信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予以重点扶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配套服务。

(十四)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十五)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和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激励其拓展投资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十六)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创业板市场。

三、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十七)加大创业服务。各地可利用闲置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设计、研发、共性技术转移、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促进科研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九)建立公共技术支持平台。各地要根据区域中小企业的产业特点,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打破“小而全”,提倡分工协作。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集群或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支持平台。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共技术平台的政策支持。

(二十)开放科研设施。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大企业开放科研仪器设施,为中小企业服务。各地中小企业管理、科技、教育、知识产权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共享设施数据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要加强共享科研设施管理,简化中小企业使用手续,降低使用费用。

(二十一)加强技术信息服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健全信息服务网络,改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优化技术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间、中小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要逐步建立网上技术信息、技术咨询与网下专业化技术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系统,提高技术服务的即时有效性。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配合知识产权部门落实《专利法》,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区域性专利辅导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管理与维护等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与代理等援助服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密切跟踪国外行业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规程的变化,对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提供预警服务。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制订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政策。

(二十三)加强新产品认定和标准化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评价办法,帮助中小企业申请新产品认证,提供相关服务。鼓励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化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企业申请行业标准制订的指导和服务,对涉及跨行业的技术标准制订,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二十四)营造公平的人才发展环境。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引导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人才服务系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对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聘以及科技人才评选、奖励、培养等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四、健全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二十六)建立健全统计评价制度。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统计调查制度,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跟踪测评机制,逐步形成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学的政策体系。

(二十七)加强工作领导。要充分发挥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各地要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纳入政府中小企业工作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各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落实到位。

 

 

发改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版权局 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33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

近年来,各类产权市场、技术市场和技术产权市场发展较快,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额逐年上升,特别是知识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对推动各类资产流动,加快知识产权顺畅交易,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功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优化重组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现有部分产权交易机构也存在定位和服务对象不清,交易方式单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成果转化率低,条块分割,缺乏统筹规划,保护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

针对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为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构建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部分省市产权交易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联合制定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和运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调查研究,及时反馈与总结实际运行中的经验和做法,提出有针对性措施,解决知识产权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促其有序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有关精神,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和发挥现有产权、技术产权和技术等要素市场的作用,发挥市场基础调节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综合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多元化,完善交易规则与制度,引导专业中介组织参与交易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形成有效的保护和监管体系,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加强政府引导和协调,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成果通过市场进行转化,落实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实施有利的金融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形成政府推动与市场化发展的互动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二是坚持重点布局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已形成的产权、技术产权、技术市场等要素市场,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条件,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布局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避免重复建设。协调多级产权、技术市场、技术产权等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资本等要素跨区域流动。

三是坚持规范发展与探索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行业组织和自律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围绕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行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实现交易品种的标准化。

四是坚持加快发展与合理监管相结合。抓住我国重大战略机遇期,加速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同时,加快建立有利于其发展的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规范交易主体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机制和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逐步构建以重点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各类分支交易市场为基础,专业知识产权市场为补充,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与国际惯例接轨,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充满活力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一)规范交易主体,提高交易质量。进场交易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评估、交易程序、运作方式、制度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较强。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交易主体信用制度,提高交易透明度与效率。

(二)丰富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方式。交易主要包含专利权、技术秘密、著作权及有关权、商标专用权、名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具备条件的市场可交易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载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品种。交易可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合资入股等方式。中小企业股权交易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探索有利于企业股权流动、投资者便利进出的交易方式。

(三)建设交易市场,完备市场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准入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应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认定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常设交易机构,可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其功能主要提供信息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结算交割等服务。

交易市场应具备必要的交易场所,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的交易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较完善的交易制度、交易程序和规范的运作方式,按规定公开披露交易信息,并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拥有专业从业人员,满足交易活动需要。知识产权可在省(区、市)认定的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

(四)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现有的技术交易市场、产权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市场等基础上优化整合而成。积极推进专业化交易机构发展,逐步建立国家交易市场、区域性市场和专业化交易市场组成的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

(五)整合资源,配套服务。根据知识产权交易需要和业务特点,交易机构可实行会员制,选择服务好、信誉高、能力强的交易中介为指定服务机构,进场从事交易服务。

三、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一)严格交易程序,履行必要手续。程序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审查、价值评估、信息披露、竞价和撮合交易、合同鉴证与结算交割等。项目挂牌成交后,由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并履行鉴证等相关手续。

(二)健全内部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须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及登记托管、结算交割、交易监督等规章制度,并报地方监管部门备案,接受管理和监督。项目披露应包括项目财务、经营管理、研发、人才储备、资金使用、价格评估、盈利分析及限制性条件等信息,由项目所有人选择评估、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经纪会员委托代理。交易机构履行挂牌审核、信息内容认定和披露、交易方案确定和实施、交易主体和结算资金监管等职责,确保市场安全有序运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与运营网络。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参与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交易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改进知识产权交易配套服务

(一)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推进政策法规、信用服务、融资担保、资格认证及相关中介服务的配套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积极发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评估、风险(创业)投资、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顺畅交易提供支撑。逐步形成以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为主,产权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创业)投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相配套的服务体系和协调机制。

(三)加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政策法规、执业能力培训及多种形式业务交流,提高市场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培养一支多专业、懂法律、善经营的知识产权经纪人队伍,建立相应的考评制度。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政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等市场发展,通过财税政策引导和鼓励交易市场或机构的信息平台与能力建设。

(二)建立适应知识产权交易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按稳妥审慎原则,经批准应开展知识产权等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贷业务。支持和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知识产权权益担保机制。研究开展知识产权权益托管服务。

(三)加大创业投资对知识产权交易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发挥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投融资新模式。拓宽风险(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经批准在发展较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五)国家鼓励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和支持的项目所形成的非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国家机密的知识产权应进场交易,促进民间资本投入所形成的和自然人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

六、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大指导与协调力度,及时发布交易信息,促进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促进交易市场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及部分省(区、市)级知识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参加的指导委员会,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指导和协调。依法建立和完善重大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审查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对知识产权等重大交易活动的特别审查机制,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双方若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必要时依法采取纠纷调解、交易中止、撤销交易凭证、交易终止等措施解决,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对非法侵害知识产权、制销假冒产品和技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应依法实施管理,加强动态监管。通过年检方式,对交易不规范的机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的机构依法予以中止、终止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积极推进国家和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行业自律。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自律维权、业务交流与合作、技术规范制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交易市场的整体效能与水平。

 

 

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

《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工业〔2008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防科工办: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自主创新力度,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政策环境,加强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制定了《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文件精神,鼓励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为首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试验、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具体适用范围见附录。

第二条试验、示范项目定义。首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含依托项目,下同)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国民经济各领域项目单位采购和使用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的工程项目,可申请列为国家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