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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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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精神,按照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省科技厅的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廉洁自律做如下规定:

一、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严格禁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二、遵守从业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遵守财经纪律,禁止假公济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到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擅自向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等物品。

(三)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遵守行为规范,禁止参与赌博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赌博;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全厅公务员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需要问责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