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科技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勤政,推进特邀监察员参与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有限科技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特邀监察员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特邀监察员制度暂行办法》为主要工作依据,参加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总结经验与查找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以监督检查促进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参加项目检查监督的重点是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厅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五条 驻厅监察室和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从当年新立科技计划项目中筛选出3-5个项目,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为特邀监察员检查监督项目。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根据个人所学的专业、从事的工作和自身的特点,选择1个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检查监督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项目由3名特邀监察员组成项目监督检查组,其中一人为组长。监督检查组可以在省科技厅授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监督检查组到项目承担单位之前,由驻厅监察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组凭省科技厅委托授权书,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监督检查组可以到项目承担单位了解项目实施的情况,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对项目和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组根据项目情况及自身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 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原则上半年一次。监督检查结束后,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对省科技厅的意见和建议,在书面报告中一并反映。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工作经费,驻厅监察室做好特邀监察员检查监督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特邀监察员要保证参与项目监督的必要时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项目和经费监督活动的,应提前告知驻厅监察室。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要严格遵守特邀监察员工作纪律,不得在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单位和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人承担的项目监督工作;不得泄漏项目单位的科研和商业秘密;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每年召开特邀监察员会议,通报科技计划管理和科技重大活动安排,通报特邀监察员所反映问题的受理情况、建议意见和群众对科技工作诉求的情况、征求特邀监察员对科技管理的相关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